一、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吗
买卖合同成立时并非一定生效。
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卖合同没有附加特殊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双方开始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
1. 附条件的合同,比如约定“如果明天下雨,本买卖合同生效”,在条件未成就(明天没下雨)时,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生效。
2. 附期限的合同,像规定“本合同自1月1日起生效”,在1月1日之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 有些买卖合同需要经过法定审批手续才能生效,比如一些涉及特殊物资、进出口贸易等的合同,未经审批,即便合同成立也不生效。
二、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点未明确应该怎么办呀
当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点未明确时,可按以下规则确定交付地点:
(一)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就交付地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具体的交付位置,这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
(二)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以往双方类似交易中惯常的交付地点,或者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交付方式所对应的交付地点等。
(三)若仍无法确定,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不同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视为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成立如何认定
认定买卖合同成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当事人的合意。买卖双方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条款通常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但并非所有条款都需明确约定,只要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一般可认定合同成立。
二是要约与承诺。一方发出有效的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是合同的形式。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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