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需具体明确。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即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通常成立。例如,卖方明确提出商品价格、数量、规格等具体交易条件为要约,买方无异议地表示接受即为承诺。
二是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比如买卖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或者卖方先发货,买方接收货物,即便未签字盖章,合同也成立。
三是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同样视为合同成立。例如,通过口头约定买卖商品,卖方供货,买方付款,合同成立。
二、怎么认定买卖合同
认定买卖合同,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主体方面。买卖合同的主体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需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法人或其他组织需依法成立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
其二,意思表示。买卖双方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例如,一方不能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其三,合同内容。合同应包含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主要条款。这些条款应明确、具体,以便双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四,形式方面。买卖合同一般不以特定形式为要件,书面、口头等形式均可。但对于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法律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形式要求,如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需采用书面形式。
只有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完备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才能得到有效认定。
三、怎么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需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若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若其处分的是自己的份额,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可自由转让。但若其处分的是超出自己份额的共有物部分,则需视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而定。其他共有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未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若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原则上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物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已完成公示(如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则买受人可取得共有物所有权,该买卖合同有效。
总之,认定此类合同效力需结合共有类型、共有人处分情况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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