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消息化部、公安部、国度消防接济局近日联结颁布增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无关需要及行业规范治理通告。
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合乎《电动自行车电气安保需要》等关系强迫性国度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消费、开售、出口。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合乎关系强迫性国度规范及修正单需要,通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记后,方可出厂、开售、出口或许在其余运营优惠中经常使用。
通告需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催促电动自行车消费开售单位片面落实质量安保主体责任,在消费、流通环节增强电动自行车产质量量监视审核,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注销上牌治理,严厉核验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开售的、因未实现认证变卦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操持注销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开售的、不具备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操持注销上牌,并将无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能坚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需要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消息化部将其从通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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