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法律知识|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商品房广告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视为要约。

从一般性质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内容通常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多数商品房广告旨在吸引购房者的兴趣,宣传楼盘的优势、环境等,目的是促使购房者前来进一步了解并提出购房意向,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然而,若商品房广告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要约。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价格等明确的合同关键信息;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广告中明确表示“购房即赠送车位”等具有确定性承诺内容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广告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若购房者基于此广告内容作出购买决定,开发商应履行相关承诺,否则构成违约。总之,需根据广告具体内容判断其是否构成要约。

二、商品房广告能否作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要约,在其他情形下则为要约邀请,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商品房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比如广告中明确表明赠送的装修、家电品牌及规格、小区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健身房等具体的细节,并且对购房者决定是否购买房屋起到关键作用,那么这样的广告内容就构成要约。一旦购房者作出购买承诺,开发商就应当受该广告内容的约束。

反之,若广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宣传描述,如使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等模糊性、抽象性的表述,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性,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属于要约邀请,旨在吸引购房者前来了解楼盘情况,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因此,判断商品房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对合同订立是否有重大影响。

三、商品房广告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广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合同内容。

一方面,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比如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内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位、有特定的绿化景观等,且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起到关键作用,那么这些内容即便未写入正式合同,也可视为合同内容。

另一方面,若广告内容模糊、不确定,或者仅是一些一般性的宣传用语,如“品质生活”“理想家园”等,这类广告通常不具有合同效力,不能视为合同内容。

此外,若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判断商品房广告能否视为合同内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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